文章简介:标书售卖,要合法!
某市发布图书采购的招标信息,从标书发售到投标截止仅有5天的时间,五天的标书售卖时间对供应商来说够吗,供应商是否来得及投标?
显然,这种标书售卖办法是不合理的。财政部1999年4月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去年更是把这一规定写进了《政府采购法》。世界经济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也明文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到正式开标,一般不少于40天。
政府采购发布信息,应该考虑供应商接受和反馈信息的时间,供应商地域有别,或远或近,接受信息的时间有所不同;再说,标书出售时间过短,供应商从购买标书到决定是否投标、准备投标、递交投标书、前往投标等是何等匆忙,对远地供应商来说,就算不吃不喝不睡,也是来不及的,这实际上剥夺了供应商的投标机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有专家解释说,这种做法是按照过去的要求,是一种惯性行为,法制意识淡薄的一种违规违法行为。应该看到,其危害是明显的。
破坏了竞争规则。五天的标书售卖时间,对远地供应商来说,根本没时间购买,这就使一些有实力、有资格的供应商无法正常参与竞争,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相背离,在某种程度上排斥了潜在供应商。
不能保证供应商的利益。就算本地供应商或者来得及购买标书的供应商,他们也是匆忙的购买,不可能花费太长时间去研究标书,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标书的评标标准等都不清楚,这就导致制作标书时无的放失,降低了中标的概率,其成本的耗费也是可想而知的。
不能保证采购效率。很多供应商没有买到标书,其中不泛非常有资质的供应商,他们失去了这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机会,丧失了同台竞争的权利,这就使得采购人不能优中选优,实现政府采购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有腐败行为的迹象。标书售卖时间过短,容易造成别人的怀疑,其间是否存在“猫腻”行为?供应商心里自会有想法。并且,可能导致整个采购过程不在阳光下交易,这有悖于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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