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国家首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到今年已经两个年头了。 宣传和贯彻《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于不断提高人们的室内环境意识,促进与室内环境有关的行业和企业从室内环境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作为消费者是否了解这部标准?怎样才能用标准来保护自己呢?为此,曾经参与标准讨论和制定工作的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宋广生主任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一)制订《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指导思想
(1)原则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以国家有关人民健康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为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为最终目标制定出来的。
(2)科学性。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反映生产实践和科研成果的统一。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的确定,是在以环境卫生基准和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进行广泛的调研和科学验证,是以充分的科学数据为依据制定出来的。
(3)特殊性。 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是通过了解当前国外室内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选择地吸收国外室内环境保护中先进的部分, 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环境特征、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出来的。
(4)可操作性。在制订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标准的监测方法和评价方法配套,保证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可操作性。
(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特点
一是国际性。标准中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这个概念,在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室内空气质量(IAQ)的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这次我们明确确定标准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说明加入WTO以后我们国家与世界的距离更近了。
二是综合性。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指标更宽了,标准中规定的的控制项目不仅有化学性污染,还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质中不仅有人们熟悉的甲醛、苯、氨、氡、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
三是针对性。标准在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即考虑到发达地区和城市建筑中的新风量、温湿度以及甲醛、苯等污染物质,同时,也制定出了一些不发达地区的使用原煤取暖和烹饪造成的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污染。
四是的前瞻性。标准中加入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的要求,使标准的适用性更强。
五是权威性。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广大消费者解决自己的污染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六是完整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共同构成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室内环境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国家制定的室内环境以及相关标准都有哪些区别
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国家相应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但是,这些标准有那些异同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控制时段和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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