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室内氨气污染案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由于建筑造成的室内空气氨气污染案,原告李明亮一审胜诉。虽然这是一起不大的案件,但是,犹如一石击水,在消费者中引起了反响。
几十万买了间“毒气室”
1998年10月20日,天津市民李明亮购买了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的一处110平米的商品房,经装修后于2000年5月份入住,入住后即发现室内空气异常,特别是在夏天气温高的时候,室内空气中充斥着厕所小便池的味道,同时全家人不同程度地出现鼻炎、咽炎、失眠、头发脱落、记忆力下降等症状,多次找到德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涉,均无结果。
无奈之下,2001年8月李先生请室内环境检测部门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结论显示,室内氨气含量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并指出氨气含量严重超标的原因,就是由于建房时使用材料造成的。拿到检测报告,李先生才知道自己花了几十万元买来的房子是一间“毒气”室,便将德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德林房地产开发公司清除房屋的氨气污染,使之符合国家标准,此间提供不低于现住房条件的临时住房,并给予经济赔偿一万元。
民告商打赢首次胜仗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先生家空气中氨气最高超过国家《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的规定10倍以上!与此同时,为了确定室内氨气的来源,鉴定中心调查了碧波园15号楼工程中使用的天津某建材公司生产的FDJ混凝土复合防冻剂构成。依据国家《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鉴定中心判定:该单元房内室内空气中氨浓度超标的主要原因为使用含有尿素的FDJ系列混凝土防冻剂所致。
2002年12月17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判决:自判决60日内被告房地产公司对原告李明亮的房屋室内氨气作无害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处理期间被告为原告李明亮提供与原房屋同等地点面积的临时住房一处,同时判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李明亮经济损失和检测费共1700元。
此案是到目前为止,国内首例消费者胜诉的室内空气氨污染案,此前,全国特别是北京因室内氨气超标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并不鲜见,但大都以消费者败诉而终,极个别的是通过法官的调解而和解了。对此案的判决,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宋广生主任表示:此案原告终获胜诉,有积极意义,表明国家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室内环境的标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和提高全民的室内环境意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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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京发生的建筑氨气污染典型案件:1、2000年12月19日国内首例“室内气味”案在崇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原告刘忠以所购住房内氨气和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属房屋质量问题,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及其在外租房费用3.6万元。
2、2000年夏天,北京现代城2号楼,突然爆出多户业主发现室内有浓烈、刺鼻眼的氨气味道的新闻,此后查明是现代城2号楼施工单位在冬季施工时使用了防止水泥凝固的含氨防冻剂所致。事件发生后,现代城发展商采取了为住户添置空气净化器、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措施,但仍然未能根本解决污染问题,有6户业主于2000年12月告上法庭和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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