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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即将生效 环保部培训记者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中国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05-28 浏览次数:等待统计信息……
文章简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即将生效环保部培训记者


为了加强公众对即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了解,环境保护部于5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暨含氢氯氟烃加速淘汰媒体培训会,来自首都30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以及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有关司办、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美国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北京大学等机构的代表共60多人出席了会议。培训会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办,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协办。

今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第573号令于4月8日公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首次将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转化为专门的国内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新颁布的《条例》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在总量确定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单位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逐步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切实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利于调整优化相关产业结构,提高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节约能源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依据,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进口的两条原则规定外,主要依靠在淘汰过程中发布一系列的部门规章,法律层级相对较低,特别在处理非法生产、非法使用和非法贸易问题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惩罚条款较弱。《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强化了执法手段,规定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做出说明,并可以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条例》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物品、拆除违法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核减配额数量直至吊销配额许可证等严格的法律责任。

参加媒体培训会的国务院法制办及环保部有关部门的代表均表示,国务院对《条例》的宣贯落实十分重视。环境保护部已拟定了相应的宣贯落实方案,着力从对条例的宣传、培训、执法、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韩林)

背景知识:

大气平流层中的臭氧层可以吸收绝大部分来自太阳的有害紫外线,使地球生物免受危害。但人类大量使用的一些含氯和含溴的人造化学品严重破坏了臭氧层,导致大量有害紫外线到达地表,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损害。科学家称那些破坏臭氧层的人工化学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这些物质曾被或仍在被大量应用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譬如曾被用在冰箱和汽车中的俗称“氟利昂”的制冷剂CFC-12,在诸多发泡保温材料和香烟生产中被用作发泡剂和膨胀剂的CFC-11,在电子器件、涂料等生产中被用作清洗剂和溶剂的CFC-113和甲基氯仿(TCA),在消防中被用作的灭火剂的哈龙,在化工生产中被用作助剂的四氯化碳,在烟草、农业种植和粮食仓储中被用作杀虫剂的溴甲烷,以及在目前空调和工商制冷领域被广泛用作制冷剂的HCFC-22等。

为保护臭氧层,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缔结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1年、2003年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和哥本哈根修正案。迄今为止,全世界194个国家已经全部加入了《保护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明确定量淘汰任务的国际环境条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提前十年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我国自加入公约以来,认真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成效显著。二十年来,在多边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已经累计淘汰了共约10万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11万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于2007年7月1日比公约提前二年半完成最主要的两种消耗臭氧层物质全氯氟烃(即CFCs)和哈龙的淘汰,并于2010年1月1日实现了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的完全淘汰,实现了公约规定的履约目标。

从2010年开始,我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最主要的任务是加速淘汰含氢氯氟烃(即HCFCs)。按照公约规定,发展中国家应于2030年前完成制造业中HCFC的淘汰任务。我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HCFCs生产国、使用国和出口国,承担的履约责任十分繁重。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通过立法加强对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提供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下,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进展顺利。但是,我国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总量仍然很大,要巩固现有淘汰成果并完成《议定书》规定的下一步淘汰目标,任务仍然艰巨。为此,需要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销毁和进出口等行为,把淘汰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国家的形象。

二是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达国家率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后,纷纷禁止进口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我国相关行业要想占领国际市场,就必须进行替代改造。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践情况看,这一过程有利地促进了我国相关产业机构的调整、优化,提高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绝大多数消耗臭氧层物质都是强效温室气体,因此淘汰消耗臭氧层的同时也为保护气候做出了贡献。据计算,我国在2010年前削减的11万吨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当于直接减排6.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事实上,如果把有关行业在过去十多年的增长规模纳入计算,避免的潜在温室气体排放量就更为巨大。

以冰箱行业为例,在替代改造前,我国冰箱产品普遍用CFC-11和CFC-12作为发泡剂和制冷剂,他们的温室效应潜能值(GWP值 )高达4,680和10,720,我国冰箱行业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改造中主要使用了碳氢(包括环戊烷和R600a)类对环境非常友好的替代工质,因此带来了显著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也为全球冰箱行业转向碳氢等环保的天然工质技术做出了表率。此外,使用碳氢类工质还对提高冰箱的能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CFCs替代改造前,我国冰箱大多为四级和五级能效产品,在替代改造后,基于碳氢制冷剂的冰箱能效普遍提高到一级和二级,为我国节省了大量能源消耗。


责任编辑:JJS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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