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 1)居民生活用气量;
( 2)商业用气量;
(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 5)燃气汽车用气量;
( 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2.1.1A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2.1.2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2.1.3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指标,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2.1.3A 采暖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 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2.1.3B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2.2.1A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 2) 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2.2.1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2.2.1A 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 款的规定。
(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l)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 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 或 《液化石油气》 GB 11174 的规定;
(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 的规定;
(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 上限的 2 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 3 。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101.325kPa,O℃ 。
2.2.2 本条删除。
2.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 0.02%(体积分数) 时,应能察觉。
2.2.3A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具有特殊的臭味。
(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