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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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每立方米(每升)空│
│ │中≥0.5微米尘粒数 │气中≥5微米尘粒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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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级 │≤35×100(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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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级 │≤35×1000(35) │≤2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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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级 │≤35×10000(350) │≤2500(2.5) │
├────┼──────────┼─────────┤
│100000级│≤35×100000(3500)│≤5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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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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