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国家标准修订起草小组
一、修订本标准的基本原则
1、以GB/6763/2000《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GB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JC518-93(96)《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为基础进行修订。
2、以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82号出版物“线性无阈”的理论为依据。控制建材产品放射性水平的目的在于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使它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水平。把建材及其他各种实践活动对公众所致的天然辐射照射的附加剂量限制在1mSv/a以内。
3、以我国建筑材料产品的放射性水平为基本出发点。按辐射防护三大原则,把建材产品的生产、使用的各种实践活动,所带来的总的社会利益应大于所付出的代价。用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指导掺渣建材产品的生产和装修材料的应用。把建材产品的天然放射性对人体的照射剂量降低到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4、建筑物室内氡浓度来源,不仅与建材中的226RA含量、氡在建材中的析出率有关,而且与地基的地质条件、建筑结构有关,更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室内通风条件有关。本标准与原被修订的三项标准一样[1][2][3],仅从建材中的226Ra含量提出控制要求。
二、修订标准的背景材料
1、我国建筑物室内外的γ辐射剂量率水平
为制订国家标准GB6763-2000和GB9196-88,曾对我国67个城市(地区)的3769个各类建筑物室内和2040个室外的γ辐射剂量率进行了现场调查测量。测量仪器为国产FT-620型X、γ照射剂量率仪。建筑物室内按建筑类型测量,然后加权得到全国建筑物室内γ辐射剂量率的加权平均值。室外随机选择空旷地带的原生土壤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取各城市(地区)的算术平均值。测量结果及有关文献数据分别列于表1、表2。
2、我国各种建材产品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范围
为制订国家标准GB6763-86和GB9196-88,在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地区),对水泥、墙体材料等进行了取样核素分析。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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