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重点进行以下内容的卫生监督:
(一) 卫生学评价情况;
(二) 卫生监测情况;
(三) 卫生管理情况;
(四) 传染病预防的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第二十条 对卫生学评价机构重点进行以下内容的卫生监督:
(一) 卫生学评价规范执行情况;
(二) 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三) 评价任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清洗机构重点进行以下内容的卫生监督:
(一) 清洗规范执行情况;
(二) 清洗工程质量情况;
(三) 清洗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不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进行评价或出具虚假评价报告书的卫生学评价机构,以及不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进行清洗的专业清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术语定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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