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依据的管理,规范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保证认证依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技术规范,是指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用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符合性要求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信息公布及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承担认证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认证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认证的,认证机构可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标准委下属标准化相关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前,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定认证技术规范。
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六条
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有效、公正公开、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认证技术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要求;
(二)认证技术规范具有科学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认证技术规范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文字表述准确、简洁、易懂;
(四)用于产品认证的认证技术规范,通常只规定性能要求而不规定产品设计要求,必要时规定抽样要求、检测方法、产品分类(级)及其标识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可以等同或者修改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它技术性文件。
第九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充分吸纳相关技术委员会、行业组织以及其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制定工作,并保证各方平等、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验证有关内容、征求相关方意见,并及时、全面地对各方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和论证,完成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关系;
(三)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包括存在的差异及理由;
(四)参与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各方的情况;
(五)制定原则、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和验证情况;
(六)制定过程,包括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征求和处理意见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