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申报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增加硬指标
卫生部近日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强调各实验室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直属单位以及依托单位应保证对实验室项目建设费、运行补助费等相关条件的支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取年度考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评估结果为“差”的实验室,将不再排入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原《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从1985年开始建立,目前共有64个。《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划归教育部管辖的原卫生部直属院校申报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应当先经其所在省、市卫生厅(局)审核后,然后由省、市卫生厅(局)向卫生部行文。《办法》对申报实验室的条件增加了硬性规定,如重点实验室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重点实验室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一般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办法》还提倡省部共建实验室。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要求,重点实验室评估采取年度考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每5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需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卫生部将组织专家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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