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随着《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许可条件》)的发布以及GB4706.32-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的修订,家用空调制冷系统的小型承压部件的技术要求将发生变化。
关键词:小型制冷,系统,承压部件,监管
在家用空调行业以修订CC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监管规则的方式,补充完善对空调制冷系统承压部件的机械强度要求,是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对家用空调制冷行业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的措施。
随着《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许可条件》)的发布以及GB4706.32-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的修订,家用空调制冷系统的小型承压部件的技术要求将发生变化。监管方式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在修订整机CC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监管规则的同时,实施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管理制度,即整机和部件监管制度同时实施;二是在修订整机CC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监管规则时,纳入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管理的要求,不再单独实施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管理。
小型压力容器许可证管理
2010年8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要求许可证申领工作在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该文件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针对空调制冷行业用容积小于25L或者直径小于150mm的小型压力容器而发布的。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该通知是在2009年8月31日颁布的《容规》基础上,针对空调制冷行业的特点而制订的监管规定。目前,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与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正受托共同牵头组成标准起草小组,制订与《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配套的行业标准《制冷装置用小型压力容器》。
依据在中国实施的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及标准,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的承压部件,通常不纳入压力容器的监管范围。用于空调制冷系统的这类承压部件每年产量数以百万件计,生产企业则数以百计。将这类产品纳入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范围,对空调制冷行业的管理和经营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CCC认证关于承压部件的强度要求
2009年,GB4706.32-2004的修订工作正式启动,正在修订的GB4706.32等同采用IEC60335-2-40:2005。而该版本IEC60335-2-40与以往版本标准最大的差异之一,就是增加了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安全要求以及一系列压力安全要求。其中,该标准规范性附录EE规定,承压部件必须能够通过3倍于最高运行压力的强度试验,承压部件在经过250000周期的交变疲劳试验后,应能够通过压力2倍于最高运行压力的耐压试验,屈服强度仍须满足规定要求。而按照《容规》的技术要求,钢结构容器的强度试验压力应2.7倍于最高运行压力,耐压试验压力应1.5倍于最高运行压力;铜结构容器的强度试验压力应3倍于最高运行压力,耐压试验压力应1.5倍于最高运行压力。就技术角度而言,经历疲劳试验后的部件,仍然能够通过2倍于最高运行压力的耐压试验。
一般认为,结构、材料、工艺各环节中任何一项存在不合理的问题,通常是无法通过测试的;反之,达到这个水平的承压部件在预期的使用条件下发生强度问题的概率很低,机械强度和可靠性符合《容规》的要求。显然,IEC60335-2-40对于制冷系统承压部件的强度要求已经全面覆盖压力容器规范的要求,而且前者要求更加严格。换言之,即使符合《容规》,仍然需要按IEC60335-2-40的规定再次进行考核;反之,若符合IEC60335-2-40的规定,就意味着压力容器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目前,GB4706.32-2004是热泵、空调和除湿机获得CCC强制认证和生产许可证资格的依据。显然,热泵、空调和除湿机几类产品若想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制冷系统的承压部件机械强度符合GB4706.32-2004是必要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后,不论《许可条件》实施与否,《容规》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都已得到满足。也许《许可条件》的一些细节与CC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资格认可规则有所差异,但是,若无意外,这些监管制度所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均源自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因此,这些差异基本上只是形式上的不同,本质上都是相同的质量管理体系。
GB4706.32-2004关于制冷系统承压部件的安全要求引用了GB9237-2001《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作为等效采用ISO5149标准的GB9237-2001关于小型承压部件的要求大体与IEC60335-2-40:2005相当,技术指标可以覆盖即将实施的《容规》的相应技术要求。不过,应该指出的是,以往在实施GB4706.32-2004时,无论整机生产企业、部件生产企业,还是检测机构,基本上没有充分注意GB9237的相关要求,通常电气性能满足要求就视为安全性满足要求,除非是一些出口到北美洲、欧盟地区的产品,要求对整机或部件的机械强度进行专门检测。
CCC认证和空调生产许可证
目前,中国实行的空调制冷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原则上是以额定制冷量为24.36kW(21000kcal/h)作为划分依据的,对额定制冷量较小的产品实施CCC强制认证制度,而对于额定制冷量较大的产品则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就整机生产企业而言,等同采用IEC60335-2-40:2005的GB4706.32新版标准预计将于2011年修订完成并实施。GB4706.32的规范性附录中关于承压部件机械强度要求的内容,将在CC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监管规则中列为与电气安全要求同等重要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容规》所规定的机械强度指标都需要在型式认可过程中予以验证;至于《容规》中一些工艺管理方面的要求,可以在监管规则中以关键过程、特殊过程的监管要求予以规定;《容规》在材料方面的要求则可以通过列入受控原材料、零部件的监管范围得到满足。换言之,实施《容规》的目的完全可以在新版GB4706.32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对CC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监管规则的修订和完善来实现。唯一的区别是,实施CC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监管与实施《容规》的机构不同。
对于承压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安全性管理,就家用空调制冷产品而言,最终用户不可能自行采购承压部件进行安装,所有制冷系统部件的选型、装配以及质量监控均由整机生产企业实施,相应的承压部件需要满足整机生产企业的配套要求,而这些技术指标已经全面覆盖《容规》的要求。
除非整机生产企业以低于GB4706.32的质量要求接受承压部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否则,在符合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监控下,相应承压部件包括机械强度在内的技术指标以及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管理是处于受控状态的。换言之,即使不实施与《容规》相应的《许可条件》管理,相应承压部件的安全性也没有理由低于《容规》的要求。此外,对于整机中采用的已取得CQC认证的承压部件,在型式认可测试过程中以简化检测项目的方式,鼓励承压部件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以GB4706.32为依据的质量认证,类似做法多年来在CCC认证管理工作中的实施效果,足以证明这种方式是简单且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空调制冷系统的安全性是通过承压部件的机械强度、系统安全特性以及保护装置的配置等一系列措施实现的,如果只是解决承压部件的机械强度问题而没有处理好系统安全特性以及保护装置的配置,空调制冷系统的安全性仍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于所有制冷系统部件的选型、装配以及质量监控均由整机生产企业实施,空调制冷系统的安全性通常表现为整机的安全性。因某些承压部件机械强度不足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也许这就是国外许多国家未将最大直径<150mm且容积<25L的制冷承压部件列入压力容器管理范围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即使并未发布实施《许可条件》,由于GB4706.32-2004的正在修订,家用空调和类似产品的承压部件的机械强度要求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在GB4706.32的技术指标比《容规》更为严格的背景下,实施多年的CCC认证和空调生产许可证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现行上述监管制度已经可以达到实施《许可条件》的目标。因此,在家用空调行业以修订CC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监管规则的方式,补充完善对空调制冷系统承压部件的机械强度要求,既可以实施新版GB4706.32的需要,也可以满足《容规》的要求,同时也是将《容规》实施对家用空调制冷行业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的措施。
责任编辑:JJSK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