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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5

文章出处: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01-12 浏览次数:等待统计信息……
文章简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5


第四节 辐射采暖

  第 3.4.1条 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辐射采暖,可用于民用建筑的全面采暖或局部采暖。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热作为热媒;
    二、不应导致建筑构件龟裂和破损;
    三、辐射表面平均温度,宜采用下列数值:
      经常有人停留的地面 24-26°C
      短期有人停留的地面 28-30°C
      无人停留的地面 35-40°C
      房间高度为2.5~3m的顶棚 35~40°C
      房间高度为3.1~4m的顶棚 33~36°C
      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 35°C
      距地面1m以上至3.5m以下的墙面 45°C
      注:(1)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游泳馆中,加热管轴心处的地面温度,不应高于85°C。
        (2)混凝土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5~60°C,供回水温差宜采
       用5~10°C。

  第3.4.2条 金属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潮湿的房间除外)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第3.4.3条 金属辐射板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平均温度不宜低于110°C,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力宜高于或等于400KPa,产应低于200KPa。
  注:金属辐射板采暖的热媒温度,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

  第3.4.4条 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应根据热媒平均温度和安装角度按表3.4.4采用。

  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m) 表3.4.4
热媒平均温度(℃)
水平安装
倾斜安装(与水平面夹角) 垂直安装
垂直安装
30°
45°
60°
110
3.2
2.8
2.7
2.5
2.3
120
3.4
3.0
2.8
2.7
2.4
130
3.6
3.1
2.9
2.8
2.5
140
3.9
3.2
3.0
2.9
2.6
150
4.2
3.3
3.2
3.0
2.8
160
4.5
3.4
3.3
3.1
2.9
170
4.8
3.5
3.4
3.1
2.9

  注:(1)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离。
    (2)表中数值适用于站着工作且工作地点固定的场合,当坐着工作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可比本表的数值降低0.3m。

  第3.4.5条 管板式金属辐射板的板槽与加热管,应紧密吻合。对金属带状辐射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加热管因热膨胀而横向变形。

  第3.4.6条 金属辐射板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注:当热媒为蒸气时,辐射板支管上不宜装设阀门。

  第3.4.7条 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条件许可时,宜用于生产厂房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注: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3.4.8条 煤气红外线辐射应采用净煤气,其杂质允许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媒气设计规范》的要求。煤气的成分和工作压力保持稳定。

  第3.4.9条 煤气红外线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辐射照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当煤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

  第3.4.10条 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第3.4.11条 全面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对总耗量乘以修正系数:低温辐射采暖,修正系数可采用0.9~0.95;金属辐射板和煤红外线辐射采暖,可采用0.8~0.9。

  第3.4.12条 局部区域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时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3.4.12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局部区域辐射采暖耗热量附加系数 表3.4.12

采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比
0.55
0.40
0.25
附加系数
1.30
1.35
1.50

  第3.4.13条 局部工作地点辐射采暖的供热量,应根据局部工作地点的面积和人体所需的辐射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关系,按有3.4.13通过计算确定。

周围空气温度(℃)
辐射照度

W/m2[kcal/(m2?h)]
周围空气温度

(℃)
辐射照度

W/m2[kcal(m2?h)]
16
81

(70)
-6
529

(455)
14
122

(105)
-8
570

(490)
12
163

(140)
-10
611

(525)
10
204

(175)
-12
651

(560)
8
244

(210)
-14
692

(595)
6
285

(245)
-16
733

(630)
4
326

(280)
-18
773

(665)
2
366

(315)
-20
814

(700)
0
407

(350)
-22
855

(735)
-2
448

(385)
-24
896

(770)
-4
488

(420)
 
 

  注:露天作业时,表中数值应增加一倍。

  第3.4.14条 布置全面采暖的辐射装置时,应尽量使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辐射照度均匀,并应适当增多外墙和大门处的数量。
  注:辐射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责任编辑:JJS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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