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室与空调信息网 500/月/全站,广告投放,请联系网站管理员!
| 首 页 | 综合资讯 | 技术规范 | 会议会展 | 技术资料 | 工程项目 | 供应信息 | 求购信息 | 人才招聘 | 人才求职 | 推荐企业 | 招标常识 | 软件 | 图-片-集 | 环境保护 | flash空间 | 推荐产品 | 期刊杂志 | 奥-运-会 | 培训教材 | 会员登录
当前位置:洁净室与空调信息网>>技术规范>>正文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6)

文章出处: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01-12 浏览次数:等待统计信息……
文章简介:采暖通风设计规范(6)



                  第四章 通风

  第4.1.1条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4.1.2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
  对于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三废"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各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4.1.3条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湿式作业。运输含尘物料时,应尽量采用气力输送或水力输送。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宜采用湿法冲洗措施。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防尘要求较严格时,可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第4.1.4条 大量散热的热源(散热设备、热物料等),应尽量放在生产厂房外面。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

  第4.1.5条 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尽量减少西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第4.1.6条 位于炎热地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风屋顶,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热措施;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房,当屋盖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在屋盖隔热或适当增加厂房高度。
  注:(1)民用建筑的隔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2)有条件设置通风屋顶的生产厂房,以及存放橡胶、塑料制品和油漆等的仓库亦可采用通风
  屋顶。

  第4.1.7条 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第4.1.8条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排风。

  第4.1.9条 组织室内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地带。

  第4.1.10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二、混全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三、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四、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第4.1.11条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要最大的空气量计算。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其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第4.1.12条 散入室内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争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各有关的专业标准执行。

  第4.1.13条 民用建筑的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局部排风或全面换气。
  普通民用建筑的居住、办公用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区时,尚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进行定期换气。

  第4.1.1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二节 自然通风

  第4.2.1条 放散热量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其自然通风应仅考虑热压作用。按本规范附录九计算。

  第4.2.2条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宜采用门、洞、平开窗或垂直转动窗、板等。

  第4.2.3条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应采用0.3~1.2m,当进风口较高时,应考虑风效率降低的影响。在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第4.2.4条 当热源靠近生产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应尽量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第4.2.5条 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
    一、炎热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时;
    二、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3时;
    三、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注:多跨生产厂房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
  可视为避风天窗。

  第4.2.6条 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避风天窗:
    一、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时;
    二、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或等于1m/s。

  第4.2.7条 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邻时,为了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其各部尺寸,应符合图4.2.7-1~2和表4.2.7的要求。

            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 表4.2.7

z/h
0.4
0.6
0.8
1.0
1.2
1.4
1.6
1.8
2.0
2.1
2.2
2.3
(B-Z)/H
≤1.3
1.4
1.45
1.5
1.65
1.8
2.1
2.5
2.9
3.7
4.6
5.6

    注:当 z/h>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第4.2.8条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生产厂房相邻天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
闭。当天窗较长时,尚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50m。在挡风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
  注: 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采用0.1-0.3m。

  第4.2.9条 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生产厂房,宜采用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但应符合防雨要求。

  第4.2.10条 自然通风用的窗扇;应设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开关装置。 


责任编辑:JJSKT

[举报错误] [推荐好友]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GMP认证过程中资金投入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8)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9)
◎城市供热、供热节能国
◎城市供热、供热节能国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有效

※热点文章※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洁净室施工与验收规范
·《房间空调器安装质量
·洁净手术室等级标准
·洁 净 厂 房 设 计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七氟丙烷(HFC-227ea)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