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洁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第7.1.2条洁净室的高度应以净高控制,净高应以100mm 为基本模数。
第7.1.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装修水平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厂房伸缩缝应穿过洁净区。
第7.1.4条洁净区应设置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用以布置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
第7.1.5条洁净区内通道应有适当宽度,以利于物料运输、设备安装、检修。
第二节 防火和疏散
第7.2.1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h。
7.2.2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甲、乙类(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危险性特征分类,下同)生产区域应采用防爆墙和防爆门斗与其他区域分隔,并应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
第7.2.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但下列情况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一、 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总数不超过5人;
二、 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者。
第7.2.4条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人员进入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生产区的净化路线不得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第7.2.5条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采用吊门、转门、推拉门及电控自动门。
第7.2.6条有防爆要求的洁净室宜靠外墙布置。
第三节 室内装修
第7.3.1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界区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的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温层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第7.3.2条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尘、避免眩光、耐腐蚀阴阳角均宜作成圆角。当采用轻质材料融断时,应采用防碰撞措施。
第7.3.3条洁净室的地面应整体性好、平整、耐磨、耐撞击,不易积聚静电,易除尘清洗。水磨石地面的分析条宜采用铜条。
第7.3.4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夹层的墙面、顶棚均宜抹灰。需在技术夹层内更换高效过滤器的,墙面和顶棚宜增刷涂料饰面。
第7.3.5条当采用轻质吊顶作技术夹层时,夹层内应设置检修走道并且通达送风口。
第7.3.6条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易于除尘。
第7.3.7条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外墙上的窗,应有良好的气密性,能防止空气的渗漏和水汽的结露。
第7.3.8条洁净室内的门、窗造型要简单、平整、不易积尘、易于清洗。门框不应设门槛。洁净区域的门、窗不应采用木质材料,以免生霉生菌或变形。
第7.3.9条洁净室的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应有足够的大小, 以满足一般设备安装、修理、更换的需要。
第7.3.10条洁净室的窗与内墙在宜平整,不留窗台。如有窗台时宜呈斜角,以防积灰并便于清 洗。
第7.3.11条传递窗(柜)两边的门应联锁,密闭性好并易于清洁。
第7.3.12条洁净室内墙面与顶棚采用涂料面层时,应选用不易燃、不开裂、耐腐蚀、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变质、生霉的材料。
第 7.3.13条洁净室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室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顶棚和墙面宜为0.6~0.80,地面宜为15~0.35。
责任编辑:JJS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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