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八章 电 气
第一节 配 电
第8.1.1条 洁净厂房的电力负荷等级,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净化空气调节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应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第8.1.2条 电源进线(不包括消防用电)应设置切断装置,并宜设在非洁净区便于管理的地点。
第8.1.3条 洁净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的设备,并宜暗装。大型配电设备不宜设在洁净室内。
第8.1.4条 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由非洁净区进入洁净区的电气管线管口,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二节 照 明
第8.2.1条 洁净室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如达不到照明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光源。
第8.2.2条 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灯具宜明装。如灯具嵌入顶棚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洁净室内不应采用格栅型灯具。
第8.2.3条 无采光窗洁净区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8.2.3的规定数值。
第8.2.4条 无采光窗洁净区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该按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10-15%采用,并不应低于150勒克斯。
第8.2.5条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在应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设置标志灯。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第8.2.6条 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注:①一般照明是指单独使用的一般照明。
②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是指实际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③Ⅰ~Ⅳ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值是指距墙面1米(小面积房间为0.5米),距地面为0.8米假定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④通道、休息室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的是指地面处的最低照度值。
⑤如暗房工作室为红或黄灯照明时,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值是指距地面0.8米假定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第三节 控制、通信和防护
第8.3.1条 洁净厂房的净化空气调节控制系统,应满足生产工艺对温度、湿度和正压的要求。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第8.3.2条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厂房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
第8.3.3条 洁净厂房(包括技术夹层)应单独或组合设置感温、感光、感烟等形式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器(受讯台)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供电应可靠。
第8.3.4条 洁净区内应设紧急按钮。如发生火灾危险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应同时切断风机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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