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三节 气流组织和送风量
第5.3.1条 气流组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空气洁净度和人体健康的要求,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流向单一;
二、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
三、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区高度范围内。
第5.3.2条 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和送风量,宜按表5.3.2选用。
第5.3.3条 乱流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规定的最大值:
一、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要的送风量;
二、按表5.3.2规定的送风量;
三、根据热、湿负荷计算和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送风量;
四、按空气平衡所需要的送风量。
第5.3.4条 当生产工艺仅要求在洁净室内局部工作区达到更高的空气洁净度时,其气流组织设计应使洁净气流首先流经该工作区,或在洁净室的不同区域形成不同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工作区,其型式可分别按图5.3.4—1.图5.3.4—2选用。
注:①垂直层流洁净室采用相对两侧墙下部均匀布置回风口方式,仅适用于两对侧墙间距不大于5米。
②乱流洁净室送风量的确定,宜考虑室内含尘浓度不均匀扩散的因素。
第5.3.5条 层流洁净室内不宜设置洁净工作台;乱流洁净室内可设置洁净工作台,但其位置应远离回风口。
第5.3.6条 洁净室内有局部排风装置时,其位置应设在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
第四节 空气净化处理
第5.4.1条 各等级空气洁净度的空气净化处理,均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
注:100,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代替高效空气过滤器。
第5.4.2条 确定集中式或分散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特点和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面积、位置等因素。凡生产工艺连续、洁净室面积较大、位置集中以及噪声控制和振动控制要求严格的洁净室,宜采用集中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第5.4.3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凡工艺过程产生大量有害物质且局部处理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或对其他工序有危害时,则不应利用回风。
第5.4.4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除直流式系统和设置值班风机的系统外,应采取防止室外污染空气通过新风口渗入洁净室内的防倒灌措施。
第5.4.5条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效空气过滤器不应选用浸油式过滤器:
二、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压段;
三、高效空气过滤器或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
四、中效、亚高效、高效空气过滤器宜按额定风量选用;
五、阻力、效率相近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同一洁净室内;
六、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安装方式应简便可靠,易于检漏和更换;
第5.4.6条 送风机可按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总送风量和总阻力值进行选择。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按其初阻力的两倍计算。
第5.4.7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如需电加热时,应选用管状电加热器,位置应布置在高效空气过滤器的上风侧,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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