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采暖通风设计规范(4)
第四节 辐射采暖
第 3.4.1条 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辐射采暖,可用于民用建筑的全面采暖或局部采暖。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热作为热媒;
二、不应导致建筑构件龟裂和破损;
三、辐射表面平均温度,宜采用下列数值:
经常有人停留的地面 24-26°C
短期有人停留的地面 28-30°C
无人停留的地面 35-40°C
房间高度为2.5~3m的顶棚 35~40°C
房间高度为3.1~4m的顶棚 33~36°C
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 35°C
距地面1m以上至3.5m以下的墙面 45°C
注:(1)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游泳馆中,加热管轴心处的地面温度,不应高于85°C。
(2)混凝土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5~60°C,供回水温差宜采用5~10°C。
第3.4.2条 金属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潮湿的房间除外)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第3.4.3条 金属辐射板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平均温度不宜低于110°C,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力宜高于或等于400KPa,产应低于200KPa。
注:金属辐射板采暖的热媒温度,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
第3.4.4条 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应根据热媒平均温度和安装角度按表3.4.4采用。
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m) 表3.4.4
热媒平均温度(℃) 水平安装 ( 水平面夹角) |
水平安装 |
倾斜安装 (与水平面夹角) |
垂直安装 |
30° |
45° |
60° |
110 |
3.2 |
2.8 |
2.7 |
2.5 |
2.3 |
120 |
3.4 |
3.0 |
2.8 |
2.7 |
2.4 |
130 |
3.6 |
3.1 |
2.9 |
2.8 |
2.5 |
140 |
3.9 |
3.2 |
3.0 |
2.9 |
2.6 |
150 |
4.2 |
3.3 |
3.2 |
3.0 |
2.8 |
160 |
4.5 |
3.4 |
3.3 |
3.1 |
2.9 |
170 |
4.8 |
3.5 |
3.4 |
3.1 |
2.9 |
注:(1)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离。
(2)表中数值适用于站着 工作且工作地点固定的场合,当坐着工作或工作地点不固定
时,可比本表的数值降低0.3m。
第3.4.5条 管板式金属辐射板的板槽与加热管,应紧密吻合。对金属带状辐射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加热管因热膨胀而横向变形。
第3.4.6条 金属辐射板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注:当热媒为蒸气时,辐射板支管上不宜装设阀门。
第3.4.7条 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条件许可时,宜用于生产厂房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注: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3.4.8条 煤气红外线辐射应采用净煤气,其杂质允许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媒气设计规范》的要求。煤气的成分和工作压力保持稳定。
第3.4.9条 煤气红外线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辐射照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当煤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
方。
第3.4.10条 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第3.4.11条 全面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对总耗量乘以修正系数:低温辐射采暖,修正系数可采用0.9~0.95;金属辐射板和煤红外线辐射采暖,可采用0.8~0.9。
第3.4.12条 局部区域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时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3.4.12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局部区域辐射采暖耗热量附加系数 表3.4.12
采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比 |
0.55 |
0.40 |
0.25 |
附加系数 |
1.30 |
1.35 |
1.50 |
第3.4.13条 局部工作地点辐射采暖的供热量,应根据局部工作地点的面积和人体所需的辐射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关系,按有3.4.13通过计算确定。
周围空气温度 (℃) |
辐射照度 W/m2[kcal/(m2?h)] |
周围空气温度 (℃) |
辐射照度 W/m2[kcal(m2?h)] |
16 |
81(70) |
-6 |
529(455) |
14 |
122(105) |
-8 |
570(490) |
12 |
163(140) |
-10 |
611(525) |
10 |
204(175) |
-12 |
651(560) |
8 |
244(210) |
-14 |
692(595) |
6 |
285(245) |
-16 |
733(630) |
4 |
326(280) |
-18 |
773(665) |
2 |
366(315) |
-20 |
814(700) |
0 |
407(350) |
-22 |
855(735) |
-2 |
448(385) |
-24 |
896(770) |
-4 |
488(420) |
|
|
注:露天作业时,表中数值应增加一倍。
第3.4.14条 布置全面采暖的辐射装置时,应尽量使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辐射照度均匀,并应适当增多外墙和大门处的数量 。
注:辐射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第五节 热风采暖与热风幕
第3.5.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
一、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二、利用循环空气采暖经济合理时;
三、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必须采用全新风的热风采暖时。
注:(1)对于公共建筑和一班制的生产厂房,应对热风采暖和机械送风合并的合理性提出充
分根据。
(2)循环空气的采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本规范第4.6.1条的
要求。
第3.5.2条 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当采用热风采暖且距外窗2m或2m以内有固定工作地点时,宜在窗下设置散热器。
第3.5.3条 当非工作时间不设置班采暖系统时,热风采暖不宜少于两个系统(两套装置),其供热量的确定,应根据其中一个系统(装置)损坏时,其余仍能保持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但不得低于5°C。
第3.5.4条 设计循环空气热风采暖时,在内部隔墙和设备布置不影响气流组织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大厂房内,宜采用集中送风系统;其他情况,宜选用小型暖风机。
注: 大型暖风机不宜布置在开启频繁的外门附近。
第3.5.5条 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散热量的安全系数,宜采用1.2~1.3。
第3.5.6条 采用小型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空气循环次数,每小时不宜小于1.5次;
注:值班采暖可不受此限。
二、暖风机的安装高度,当出口风速小于或等于5m/s时,宜采用3~3.5m;当出口风速大于
5m/s时,宜采用4~5.5m;
三、暖风机的送风温度,宜采用35~50°C。
第3.5.7条 利用集中送风采暖时,应使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处于回流区;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风速,应按本规范第2.1.2条执行,但最小风速不宜小于0.15m/s;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5~15m/s。
第3.5.8条 集中送风采暖系统的送风口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不宜低于3.5m,不得高于7m。吸风口底边至地面的距离,宜采用0.4~0.5m。集中送风的送风温度,宜采用30~50°C,不得高于70°C。
房间高度或集中送风温度较高时,送风口处宜设置向下倾斜的导流板。
第3.5.9条 必要时,热风采暖系统应按本规范第7.3.16条的规定设自动控制装置。
第3.5.10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热风幕:
一、位于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和外门开启时间长短,当生产或使用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
且又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且每班的开启时间超过40min;
二、不论是否位于严寒地区和外门开启时间长短,当生产或使用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且
又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
三、位于非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热风幕合理时。
第3.5.11条 热风幕的送风方式、对于公共建筑、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生产厂房宜采用双侧送
风,外门宽度小于3m时,可采用单侧送风,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采用侧面送风时,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注:侧面送风时,严禁外门向内开启。
第3.5.12条 热风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外门,不宜高于50°C;对于高大的外门,不应高于70°C。
第3.5.13条 热风幕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6m/s;对于生产厂房的外门,不宜大于8m/s,对于高大的外门,不宜大于25m/s。
第3.5.14条 设置热风幕的生生厂房的外门,应设便于启闭的开关装置。必要时应与热风幕的通风机联锁。
责任编辑:JJSK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