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农业部征求《兽用诊断试剂实验室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现将《兽用诊断试剂实验室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兽药检验机构、有关国家兽医重点实验室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7年4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盛圆贤
联系电话:010-64193263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兽用诊断试剂实验室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与机构
第三章 设施与生产环境
第四章 设备
第五章 物料
第六章 卫生
第七章 验证
第八章 文件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十二章 投诉
第十三章 附则
附录 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用诊断试剂生产实验室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特制定《兽用诊断试剂实验室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诊断试剂是指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对动物体样本进行检查,用于对样本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物质。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第三条 本《细则》为诊断试剂实验室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责任编辑:JJSK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