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农业部征求《兽用诊断试剂实验室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第八章 文 件
第三十九条 诊断试剂生产实验室应有完整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管理制度、记录。
第四十条 各类制度及记录内容应包括:
(一)诊断试剂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诊断试剂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三)菌(毒)种、细胞株、实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四)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产品销售、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五)环境、设施、设备、人员、工艺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六)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三废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七)法规和专业技术等培训制度和记录。
第四十一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批生产记录等。
(一)生产工艺规程内容包括:品名、剂型、组分、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贮存注意事项、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二)岗位操作法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体、半成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三)标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四)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本批的配方、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检验结果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并附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
(一)产品的申请文件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三)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四)批检验记录,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
第四十三条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和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四十四条 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二)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号和日期;
(三)文件数据的填写应真实、清晰,不得任意涂改,若确需修改,需签名和标明日期,并应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四)文件不得使用手抄件;
(五)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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