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农业部征求《兽用诊断试剂实验室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第四章 设 备
第十八条 诊断试剂生产实验室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
第十九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条 与诊断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诊断试剂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诊断试剂。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试剂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经法定计量部门校验。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均应制定使用、维修、清洁、保养规程,定期检查、清洁、保养与维修,并由专人进行管理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章 物料
第二十五条 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不同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物料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物料在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条件变化应及时复验。
第二十八条 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合法的,具有资质和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方采购。
第二十九条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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