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农业部征求《兽用诊断试剂实验室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诊断试剂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五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观察制度;制订检验用设施、设备、仪器的使用及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消毒剂使用管理办法等;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会同其他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第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物料、标签、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负责产品质量指标的统计考核及总结报送工作。
第六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工作。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简介;主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标准;历年质量情况及留样观察情况;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情况;用户访问意见、提高产品质量的试验总结等。
第六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管理、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及本规范的培训、考核及总结工作。
第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验证方案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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