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威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国发〔2007〕15号和鲁政发〔2007〕39号),逐级下达了节能减排任务目标,对有关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要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围绕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3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2%;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15.76立方米下降到12.61立方米以下,降低2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5.89万吨减少到5.48万吨,减少6.94%;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1.86万吨减少到1.52万吨,减少18%;全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二、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加快节约型产业体系建设
(三)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所在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自2007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4元;自2008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5元。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责任编辑:JJSK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