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放射科
第3.7.1条 X线诊断 一、X线诊断部分,由透视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等组成;透视、摄片室前宜设候诊处。 二、摄片室应设控制室。 三、设有肠胃检查室者,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四、悬挂式球管天轨的装置,应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与摄片室贴邻,并应有严密遮光措施;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采用深色面层。 六、一般诊断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CT诊断室的门,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70m。 第3.7.2条 X线治疗 一、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二、室内允许噪声不应超过50dB(A)。 三、钴60、加速器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 四、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不应小于1.2m,转弯处净宽不应小于2.10m。 第3.7.3条 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八节 核医学科
第3.8.1条 设置位置和平面布置 一、宜单独建造;如与其他部门合建时,应设于建筑物的顶层或首层,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出入口。 二、平面布置应按“三区制”(见附录二)原则顺序布置。 三、污染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四、污染区人员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 第3.8.2条 实验室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四、通风柜排气口应高出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高度3~4m,并应设过滤装置。 第3.8.3条 治疗病房 一、应自成一区,每病室不得多于3床,平行两床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病房内宜单设浴厕。 二、治疗室应接近病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备餐室宜设于病房入口前部。 第3.8.4条 防护 一、贮源、分装、标记、高、中活性实验室、洗涤室、注射室、γ照相机室和治疗病房的防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实验台的台面、通风柜的内衬,均应采用易清洁、不吸附、无缝隙的材料。
三、γ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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