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应室
第3.16.1条 中心供应室由收受、分类、清洗、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和更衣室等组成;规模较小时收受与分类可合用一室,贮存与分发可合用一室。
第3.16.2条 平面布置 一、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 二、敷料制作的粉尘不得影响其它用房。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十七节 辅助用房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衣、休息和浴厕。 第3.17.3条 太平间 一、尸体停放数宜按总病床数的2%计算。 二、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三、宜设遗体告别室。
四、室内应防鼠。 第3.17.4条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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