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
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 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
第5.2.2条 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 表5.2.2
病人 |
设施标准 |
最高用水量(升/日) |
小时变化系数 |
每病床 |
集中厕所、盥洗 |
50~100 |
2.50~2 |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
100~200 |
2.50~2 |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
200~250 |
2.50~2 |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
250~400 |
2 |
门急诊病人 |
厕所、洗手池 |
15~25 |
2.50 |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第5.2.3条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热水用水量 表5.2.8
病人 |
设施标准 |
65℃用水量(升/日) |
每病床 |
集中厕所、盥洗 |
30~60 |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
60~120 |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
120~150 |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
150~200 |
门急诊病人 |
洗手池 |
5~8 |
注:本表所列热水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热水用水。
第5.2.9条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
$$$$
第三节 采暖和空调
第5.3.1条 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条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2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表5.3.2
用 房 名 称 |
计算温度℃ |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 |
18~20 |
病房、病人厕所、治疗室、放射科诊断室 |
18~22 |
儿科病房、待产室 |
20~22 |
病人浴室、盥洗室 |
21~25 |
手术室、产房 |
22~26 |
第5.3.3条 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 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第5.3.5条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 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持空气正压。
第5.3.7条 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 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度宜为≤0.2m/s。
第5.3.9条 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1m/s左右。
第四节 电气
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
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 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 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第5.4.4条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5.4.5条 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规定。
照度推荐值 表5.4.5
用 房 名 称 |
推荐照度(LX) |
病房、监护病房 |
15~30 |
侯诊室、病人活动室、放射科诊断室、核医学科、理疗室 |
50~100 |
诊查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值班室 |
75~150 |
手术室、CT诊断室、放射科治疗室 |
100~200 |
夜间守护照明 |
5 |
第5.4.6条 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 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生眩光。
第5.4.8条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0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第5.4.9条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装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第5.4.10条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g照相机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第5.4.11条 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 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
第五节 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第5.5.1条 供氧管道应采用紫铜管明设,铜焊或银焊焊接;穿过梁和墙时,应采用套管。
第5.5.2条 供氧管道不得与电缆、电话线和可燃气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管道沟内;并应单独接地。
第5.5.3条 吸引管道采用镀锌钢管,宜明设;坡向总管和缓冲真空罐的坡度不应小于3‰。,并应避免上升坡度,否则应在管道低处转折点设小型集污罐。
第5.5.4条 系统供氧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吸引真空泵应有备用泵及自控装置。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
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入口处以外 |
供应与准备 |
术后监护 |
一般手术 |
无菌手术 |
洁净手术 |
废弃物 |
家属等候处 |
石膏室、会议会诊室 |
换鞋处、衣帽领发处、更衣室、浴厕 |
敷料制作室、洗涤室、杂物贮藏室 |
护士室、医生休息室、值班室 |
麻醉室、麻醉器械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 |
苏醒室、术后监护室 |
一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洗手室 |
无菌手术室、洗手室 |
洁净手术室、洗手室 |
污物室 |
污染区 |
半清洁区 |
清洁区 |
无菌区 |
污染区 |
|
|
|
|
|
|
|
|
|
|
|
附录二 核医学洁污分区
核医学科洁污分区表
分区 |
用房名称 |
清洁区 |
登记室、等候处、诊查室、非活性实验室、办公室、资料室、贮藏室 |
中间区 |
功能测定室、候诊处、扫描室、g照相机室、计量室 |
污染区 |
卫生通过室、贮源室、分装(源)室、标记室、高活性实验室、中活性实验室、低活性实验室、动物实验室、洗涤室、注射室、治疗病房 |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陶师鲁 郑光照 柴慧娟 陆寿云
医疗卫生咨询单位:北京医科大学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建筑标准设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