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检验科
第3.9.1条 检验科 一、临床检验室应设于近检验科入口处;为门诊服务的临床检验,应有标本采取室和等候处。 二、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口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三、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设无菌接种室时,应有前室;如设培养基室,操作台应右侧采光;接种室与细菌检验室、培养基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四、检验室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每一间检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第十节 病理科
第3.10.1条 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镜检、标本陈列、洗涤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组成。 第3.10.2条 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应安装水池,另一端应有冲洒装置;病理解台,应在距水池0.70m处设泄水口。 三、病理解剖台两侧均可操作,教学医院应有观察设施。
第十一节 功能检查室
第3.11.1条 功能检查室 一、包括心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宜分别设于单间内,无干扰的检查设施亦可置于一室。 二、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并宜有隔断设施。 三、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 四、脑电图检查室宜采用屏蔽措施。
第十二节 内窥(内腔)镜室
第3.12.1条 内窥镜室 一、上、下消化道内窥镜不宜共用一室。 二、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设置;观片灯应固定于墙上;宜有悬挂软管的设施。 三、教学电视内窥镜室应另设电视室。
第十三节 理疗科
第3.13.1条 理疗科设计应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有关规定设计。
第十四节 血库
第3.14.1条 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设于检验科的血库应有适当的卫生隔离。 三、有自采血的血库,应增设献血室、灌液室、血细胞分离室,以及献血员休息室,并应自成一区。
第十五节 药剂科
第3.15.1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第3.15.3条 药库 一、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二、门的宽度应适应运输车的出入和冰箱的搬运。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责任编辑:JJS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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